关于印发《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》的通知
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:
为进一步巩固和拓展烟台旅游境内外客源市场,推进全域旅游发展,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开拓境内外旅游市场,积极组织招徕游客,促进烟台经济快速发展。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《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》,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,望遵照执行。
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
年3月21日
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办法
一、奖励项目
(一)对包机、包船、邮轮、包列团队奖励;
(二)对淡季旅游团队奖励;
(三)对旅行社开拓客源地市场奖励;
(四)对自驾游团队奖励。
二、奖励要求
(一)奖励对象
开展旅游包机、包船、邮轮、包列、组织淡季旅游团队、开拓客源地市场、组织自驾游团队的,为在烟台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各类旅行社(含旅行社烟台分社)。
(二)奖励条件
1.团队以烟台为旅游目的地,乘坐交通工具停靠在烟台市范围内机场、火车站、港口等交通口岸。
2.来烟台旅游的外地游客是指烟台市范围以外的境内外团队游客,旅游团队由烟台单体旅行社负责组织地接服务。
3.包机、包船、包列、淡季旅游奖励的团队须在烟台住宿达两个晚上以上,其中一晚住宿必须包含烟台市区内酒店(含长岛),并参观游览有门票收入的烟台旅游景区(点)两个以上。
4.国际、国内邮轮须在烟台停留一个晚上,并参观游览有门票收入的烟台旅游景区(点)两个以上。
5.同一旅行社包机、包船、包列每一项年度超过20架/艘/列次的,需提前统一申报。
6.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,只可选择一项奖励,资金奖励不累计叠加。
三、奖励细则
(一)对包机、包船、邮轮、包列团队奖励
1.旅游包机
国内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已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,奖励人民币1.2万元;未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,奖励人民币2.4万元。
入境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已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,奖励人民币4万元;未开通正常航线的客源地城市旅游包机,奖励人民币8万元。
2.旅游包船
国内旅游包船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2万元;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4万元。
海外旅游包船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4万元;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8万元。
3.旅游邮轮
国内邮轮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2万元;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4万元。
海外邮轮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4万元;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8万元。
4.旅游包列
一次性输入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1.2万元,住宿四星级(含四星级)以上酒店,奖励人民币2万元;一次性输入人(含人)以上的团队,奖励人民币2.4万元,住宿四星级(含四星级)以上酒店,奖励人民币3.6万元。
(二)对淡季旅游团队奖励
对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我市淡季旅游期间,旅行社完成团队游客核定基数后,对新增旅游团队(30人以上为奖励团队)给予淡季旅游团队奖励。
1.省内外地游客团队核定基数为人(含人),超出核定基数后,按新增旅游团队游客人数,每人奖励15元,住宿四星级(含四星级)以上酒店每人奖励30元。
2.省外游客团队核定基数为人(含人),超出核定基数后,按新增旅游团队游客人数,每人奖励20元,住宿四星级(含四星级)以上酒店每人奖励40元。
3.入境团队核定基数为人(含人),超出核定基数后,按新增旅游团队游客人数,每人奖励30元,住宿四星级(含四星级)以上酒店每人奖励50元。
4.对接待参加烟台推荐的老年游学旅游产品线路的团队,不设定核定基数,团队人数超过10人即按淡季旅游团队奖励标准给予奖励。
(三)对旅行社开拓客源地市场奖励
对旅行社在烟台客源地市场临街旅行社门店,宣传推广烟台“+”旅游产品线路,门店内设置宣传专栏区、视频播放区、宣传品展示区,宣传推广烟台旅游资源10家门店以上,给予1万元奖励,同一城市奖励资金上限为2万元。
(四)对自驾游团队奖励
对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车队,单次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团队30台以上(人数不少于80人),奖励人民币0.4万元;单次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团队50台以上(人数不少于人),奖励0.8万元。
四、奖励申报程序
(一)符合奖励对象条件的各旅行社,必须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团队人员信息,奖励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数据为依据。
(二)申请包机、包船、邮轮、包列、自驾游团队奖励的旅行社,提前将申请计划报市文化和旅游局,筛选批复后组织实施。接待包机、包船、邮轮、包列、淡季旅游、自驾游旅游团队到达前3个工作日,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登记,在旅游团队结束行程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《烟台市旅游招徕奖励资金申请表》,一团一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,包机、包船、邮轮、包列、淡季旅游、自驾游团队协议,组团社传真确认件和地接社详细接待计划、酒店住房单据(邮轮除外)、景区参观票据或其收据,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齐全后(提供原始单据的第二份可提供复印件)报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开发科、财务科各一份,由市场开发科、财务科、
监督管理科共同审核。
(三)申请旅行社开拓客源地市场奖励的,应提前将门店设置方案(门店地址、门店所属单位、合作协议等)以及客源地开拓奖励门店设置相关要求的图片分别申报。
五、奖励资金的审定、拨付
旅游招徕奖励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。每年10月底为年度奖励资金申报截止日期(11-12月奖励申报纳入次年安排),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奖励额度,按照“三重一大”要求,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,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数额,并在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。公示结束后,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,列入下年财政预算。
六、奖励监督管理
(一)各旅行社旅游招徕奖励申报要实事求是,不得弄虚作假,各涉及酒店、旅游景区(点)以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负责,不得出具虚假证明。对旅行社弄虚作假,骗取、套取财政资金奖励的,一经查实,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追缴收回全部奖励资金,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奖励资格外,情节严重的,将其列入旅行社诚信“黑名单”。对给予弄虚作假旅行社出具虚假证明的酒店、旅游景区(点)等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。奖励资金使用管理,接受审计、监察部门的监督,对弄虚作假、截留、挪用、挤占、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,将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,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。
(二)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,认定为主要责任的,零团费负团费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,取消奖励资格。
(三)奖励资金实行绩效管理,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,对上一年度旅游招徕奖励资金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,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备案,绩效评价情况作为财政部门以后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。
七、本办法由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
八、本办法自年3月22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。
详情请咨询烟台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开发科,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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